3.3 探测区域划分


3.3.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的房间或功能相同的区域,并结合探测器的保护范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可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3.3.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发电机层或运行层。

2 水轮机层。

3 母线层。

4 蜗壳层。

5 电缆层、电缆竖井、电缆廊道。

6 发电机风罩内或灯泡贯流式机组的灯泡体内。

7 中央控制室。

8 电气设备集中布置的区域。

9 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10 主变压器区域。

11 开关站、GIS室。

1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13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廊和坡道。

14 大坝、船闸及船闸控制室等区域。

15 厂房外其他需要单独监测的区域。

在《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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