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系统设备组成


5.1.1 系统设备宜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 火灾报警控制器。

2 消防联动控制器。

3 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 消防专用电源。

6 各型火灾探测器。

7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专用电话及火警外线电话。

8 消防应急广播。

9 火灾警报器。

1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1 消防电话插口。

12 模块。

13 区域显示器。

5.1.2 系统设备的组成应根据水力发电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等级、消防设备控制方式及消防设备的设置合理选择。

在《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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