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每台防火阀门都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上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1.2 防火阀门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7的规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标准附图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2.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8的规定,检验顺序按要求规定的顺序进行。

标准附图

8.2.3 检验数量及判定规则。

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台作为样品,抽样的基数不应少于15台。样品的尺寸应是该批产品中尺寸最大的。试验时任选1台,按要求规定的顺序逐项进行检验。若表8所列适用检验项目无不合格项,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否则,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需对另外2台样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外,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1台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在《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24》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