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焊缝连接


10.3.1 焊缝连接设计时不得任意加大焊缝,避免焊缝立体交叉和在一处集中大量焊缝,同时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形心轴。

10.3.2 在受力构件中应采用完全熔透对接焊缝。在焊接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完全熔透焊缝的计算厚度可采用连接构件的厚度,当焊接构件的厚度不同时,应采用较小值。

10.3.3 在非受力构件中可采用部分熔透对接焊缝。

10.3.4 角焊缝高度hf不应小于两焊件中较薄焊件母材厚度的70%,且不应小于3mm。

角焊缝符合下列情况时,焊缝计算长度lw可采用全长范围(图10.3.4):

标准附图

图10.3.4 角焊缝内力分部

1 角焊缝内力沿焊缝全长均匀分布,且符合lw≥8hf时;

2 角焊缝内力沿焊缝全长不均匀分布,且符合8hf≤lw≤70hf时。

10.3.5 连接构件的刚度差别很大时,焊缝计算长度lw应考虑折减。

条文说明

10.3.1~10.3.5 本节关于焊缝连接的构造要求,主要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

在《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50429-200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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