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 地下水处理系统


4.15.1 取水水源地应根据所在地区状况,确定卫生防护地带。

4.15.2 取水设施应设置取样和观测点。

4.15.3 对水源井必须每天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水质、电流、电压、声音、振动等。

4.15.4 水源井应设置测量水位的装置,水位观测管宜加设防护装置;水源井的动、静水位测定每月宜进行两次。

4.15.5 取水设施取水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

4.15.6 原水输水管线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

4.15.7 清水池的运行应符合本规程第4.13节的规定。

在《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