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防雷保护装置


5.6.1 防雷保护装置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器外绝缘及金属法兰应清洁完好,无裂纹及放电痕迹。

2 避雷器引线连接螺栓及结合处应严密无裂缝。

3 避雷器接地线不应锈蚀或断裂,与接地网连接可靠。

4 避雷器周围5m范围内不得搭设临时建筑物。

5 避雷针本体不得有断裂、锈蚀或倾斜。

6 避雷针接地引下线是否完好,引下线保护管应完好无损。

7 避雷装置的架构上严禁装设未采取保护措施的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电力照明线。

8 排气型(管形)避雷器应检查管身有无裂纹、闪络和放电烧伤痕迹,排气孔上包盖的纱布是否完整,接地引下线是否完好。

5.6.2 防雷保护装置的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现避雷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处理:

1) 内部有异常声响及放电声;

2) 外瓷套严重破裂或放电闪络;

3) 引线接触不良。

2 当发现避雷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1) 运行中发现避雷器瓷套有裂纹时;

2) 运行中避雷器发生爆炸;

3) 避雷器内部有异常声响或瓷套炸裂;

4) 避雷器动作记录器内部烧黑、烧毁或接地引下线连接点处有烧痕、烧断等现象。

在《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