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分型产品


4.3.1 某一型号的产品可以有一个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别称为该产品的主型产品和分型产品,任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型号的基本部分应相同,应以构成型号尾部的字母或数字来区别。

4.3.2 对于探测、警报器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a) 底座的外形不同;

b) 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c) 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d) 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e) 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f)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3.3 对于控制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a) 报警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b) 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c) 面板的布局设计不同;

d) 报警回路数不同而导致的软件不同;

e) 安装方式不同;

f)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3.4 应急灯具 、标志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a) 面板图形不同;

b) 功率相同,外形尺寸略有不同;

c) 除供电方式为集中供电外,其他均与主型产品相同;

d) 安装方式不同;

e)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3.5 其他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应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仅允许存在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在《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