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设计更改控制


4.6.1 产品在通过检验后,如对原设计存在下述更改时,应将更改设计技术文件提交原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以便确认:

a) 更改较小的结构变化;

b) 更换非关键器件外形封装并由此而进行的工艺改动;

c) 增加产品标准要求以外的辅助功能;

d) 控制类产品面板重排;

e) 辅助功能电路重新布线;

f) 软件增加对主程序基本功能影响较小的辅助功能;

g) 对产品性能产生微小影响的改动。

4.6.2 检验机构对设计更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出具设计更改认可书或审核意见书。

4.6.3 对于检验机构认定更改范围较大、对关键技术指标产生影响或不重新进行全部项目检验则不能证明该设计满足有关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时,则通知企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在《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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