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8.1 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后,受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申请。

8.2 检验

8.2.1 检验机构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检测规定实施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8.2.2 按6.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

8.3 检验结论

8.3.1 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8.3.2 检验机构根据组织鉴定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委托,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写出评价意见。

8.3.3 检验报告和评价意见交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

8.3.4 如成果完成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检验机构应根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要求,对科技成果鉴定检测进行复检。

在《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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