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委托检验


6.1 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后,受理委托检验申请。

6.2 检验

6.2.1 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条件与检验项目由委托方确定。

6.2.2 样品数量及配、备件由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样品和抽取方法由委托方确定。

6.2.3 检验机构应依据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样品进行检验。

6.3 检验结果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委托方出具检验报告。

6.4 样品处理

检验机构在委托方确认检验结果后,退还样品。

在《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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