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监督检验


7.1 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委托单后,受理监督检验。

7.2 检验

7.2.1 检验项目由决定实施该次监督检验的部门决定。

7.2.2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实施检验。

7.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7.3.1 检验结束后,检验结果按附录A规定判定。

7.3.2 检验结果由检验机构向提出实施监督检验的部门通报。

7.4 样品处理

7.4.1 检验结束后,对监督检验结果无异议,退还样品。

7.4.2 如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

在《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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