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6.1.1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一致性试验;

b)方位试验;

c)重复性试验;

d)低温(运行)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探测报警型探测器的功能试验;

b)重复性试验;

c)一致性试验;

d)绝缘电阻试验;

e)泄漏电流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1.3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响应阈值试验;

b)重复性试验;

c)高温试验;

d)环境光线干扰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1.4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一致性试验;

b)重复性试验;

c)碰撞试验;

d)低温(运行)试验;

e)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f)电源参数波动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4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 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5631-200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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