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设计规模


3.1.1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模应根据产品种类、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1.2 新建、改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设计规模不应小于500t/d。

条文说明

3.1.2 小型玻璃熔窑的单位产品能耗远高于大型玻璃熔窑,除特种玻璃外,日熔化玻璃液量为500t以下的浮法玻璃熔窑不应新建。

在《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