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构筑物


15.4.1 熔窑烟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烟囱内衬应全高设置,并应设带填料的防腐隔热层;

3 当烟囱内设分隔墙时,隔墙高度不宜超过烟囱第一节,且不宜高于15m,否则应对隔墙稳定及烟囱筒壁的温度应力进行特殊设计;

4 烟囱埋入地下部分应在烟囱壁外设计通风散热构造;

5 烟气采取脱硫处理时,烟囱内衬、分隔墙应采用耐酸砖和耐酸砂浆砌筑,烟囱底部应做防腐处理,并应设置收集脱硫后排出酸液的设施;

6 当熔化工段底层采用地下室方案时,垂直烟道与厂房结构之间应做隔热隔胀防护设计。

15.4.2 单体筒仓宜采用圆形或方形,竖壁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下部仓斗宜为钢结构。当单体筒仓平面尺寸不大于5m×5m、竖壁高不超过5m、仓斗不附振动设备时,可采用无肋钢仓斗。

15.4.3 玻璃水池和玻璃水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水沟顶部与厂房楼面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2 玻璃水池紧靠熔化部厂房时,厂房柱基础的埋置深度应处理与相邻玻璃水池深度的关系,并应避免玻璃水池高温影响;

3 采取水淬法放玻璃水时,应对紧靠玻璃水沟和水淬场地附近的建筑与结构进行防护处理。

15.4.4 水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宜选用钢筋混凝土倒锥壳支筒式结构;

2 钢筋混凝土倒锥壳的支筒直径不宜小于2.0m,容量大于100m3的倒锥壳的支筒直径不宜小于2.4m;

3 水塔的基础形式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式,不保温水塔的基础埋深不应小于2.0m,保温水塔的基础埋深不应小于2.5m。

在《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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