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一般规定


18.1.1 工厂节能设计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527的有关规定。

18.1.2 工厂设计应根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527的有关规定。

18.1.3 生产工艺过程及建筑物需要冷源、热源时,应优先利用工厂余热。

18.1.4 节能设计应配备计量装置,对能源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

条文说明

18.1.1 工艺设备、水泵、空压机、制氮制氢及电气等设备应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严禁选用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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