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排水


10.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安排生活污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活污水与雨水应分别排除。

10.3.2 污水排放、污水处理程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

条文说明

10.3.1 由于雨水污染轻,经过分流后,可直接排入城市内河,经过自然沉淀,可作为天然的景观用水,也可作为供给喷洒道路的降尘用水,因此雨水经过净化、缓冲流入河流,可以提高地表水的使用效益。

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可实现污水再生回用。雨污分流后能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污水对河道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还能降低污水处理成本,这是雨污分流的一大益处。

10.3.2 本条规定工厂的污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处理方案。但污水排放标准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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