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 防噪声


16.7.1 高噪声生产场所宜设置控制、监督、值班用的隔声室,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隔声的设备间内,并与操作区分开。

16.7.2 强烈振动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支架连接时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16.7.3 强烈振动设备结构基座应采用隔振基座,设备底部应安装隔振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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