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 一般规定


G.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有关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G.1.2 在下列情况下宜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出现恶化;

4 结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5 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6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G.1.3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在保证结构性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工程处置工作量。

G.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安全性评定、适用性评定和耐久性评定,必要时尚应进行抗灾害能力评定。

G.1.5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G.1.6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明确评定的对象、内容和目的;

2 通过调查或检测获得与结构上的作用和结构实际的性能和状况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3 对实际结构的可靠性进行分析;

4 提出评定报告。

在《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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