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总体要求


5.1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JGJ64的有关要求。

5.2 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5.3 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a)送、排风机;

b)油烟净化设备;

c)隔油设施;

d)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e)专用井道。

5.4 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

5.5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54-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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