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


8.1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噪声应符合GB22337的要求,振动应符合GB10070的要求。

8.2 饮食业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8.3 设在室外的鱼缸专用气泵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等隔声降噪措施。

8.4 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宜小于40dB,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宜小于35dB。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措施。

8.5 饮食业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54-2010》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