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7.2.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F~附录AA规定的样品数量的5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灭火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7.2.2 出厂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者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灭火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按附录F~附录AA的要求结合表9确定。

在《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2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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