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7.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1.2 检验项目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4的规定项目。

7.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U的规定。

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9-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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