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置


型式检验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U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出厂检验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结合表4和附录A~附录U的要求确定。

表4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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