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电源试验


5.5.1 要求

5.5.1.1 主电源应满足4.1.3要求。

5.5.1.2 主电源试验后,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5.5.1.3 备用电源应满足4.1.2.17要求。

5.5.2 方法

5.5.2.1 主电源试验

a)将试样与220V(50Hz)交流电源连接,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基本功能情况;

b)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187V(50Hz),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基本功能情况;

c)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42V(50Hz),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基本功能情况。

5.5.2.2 备用电源试验

以备用电源供电,使试样在通电工作状态下工作1h;然后用备用电源启动速放控制装置,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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