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包括:

a)产品应构造成在预期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下能安全操作、运行,并不会对人身、财产和周围环境产生危险;

b)具有多功能,或明显独立操作、使用的产品应分别符合每个功能或适用每个特殊操作模式要求,并考虑其功能组合所导致的危险;

c)产品潜在危险采用的防护技术措施应符合直接一间接一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的顺序。

在《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23》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