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故障附加保护


故障附加保护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a)对于一般产品,故障附加保护至少为以下三种之一:

1)自动切断,对I类设备,应在供电系统与I类设备之间插接或安装低压熔断、断路器等;

2)电气隔离,采用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3)剩余电流装置(RCD)。

b)带液源系统的产品,其附加保护方式应是下列之一:

1)III类结构;

2)II类结构应使用剩余电流装置(PRCD);

3)I类或II类结构,与隔离变压器一起使用。

c)如产品中含有在其断开后可能具有稳态接触电流和电荷的设备(电容器等),则应安装警示标识。

在《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2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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