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 铭牌


铭牌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铭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且至少应标识:

1)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信息,包括商业名称、地址(提供的地址应有效);

2)原产地;

3)产品名称;

4)型号;

5)制造日期;

6)对由最终用户把它的散装部件组装起来的产品,每个部件或包装上应标有特有标识;

7)产品使用条件等。

b)铭牌上至少应标识的产品条件有:

1)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为伏特(V);对于星一三角联接的电气设备应清楚地标明两种额定电压。

2)电源种类符号,标有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的可不标。电源种类符号应紧接在额定电压标志之后,适用于单相电源的三相产品除外。

3)额定输入功率,单位为瓦或千瓦(W或kW);或额定电流,单位为安培(A)。

4)II类结构符号(仅用于II类设备)。

5)防护等级代码(IP代码)。

在《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2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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