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内按规定设置的商业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接受和服从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在《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XF/T579-2005》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