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消防档案


11.1 一般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1.2 档案内容

11.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图纸等;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1.3 保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消防档案保管制度。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在《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XF/T579-200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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