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 气溶胶发生剂的撞击感度


7.23.1 仪器、设备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落锤仪:如图6所示,落锤V型槽与左右导轨工作面之间的间隙应在0.06mm〜0.12mm范围内;左右导轨工作面对底座上平面的不垂直度在500mm内应不大于0.06mm;落锤自由下落时,锤头中心对撞击装置中心的偏离应不超过1.5mm;击发装置如图7所示,其中击柱如图8所示,材料为T8A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Φ3端面允许修磨,反复使用。垫柱如图9所示,材料为GCr15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两端面倒棱,倒角不大于R0.1,表面粗糙度为0.8μm。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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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天平:感量0.002g;

c)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7.23.2 环境要求

试验室温度为20℃〜30℃,相对湿度为50%〜70%。

7.23.3 试验步骤

将试样均匀散布在扁平器皿内,厚度不超过3mm,在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120min,取出放在干燥器内30min。

称取干燥试样30mg,准确至0.002g,倒入落锤仪击柱套内,晃动,使试样均匀分布。

使2000g±2g的落锤从250mm±1m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试样,同时观察现象,记录试样是否燃烧、爆炸或冒烟。重复试验25次。

7.23.4 试验结果

撞击感度Xz(%)按式(7)计算:

标准附图

式中:

Xz——撞击感度,%;

n——燃烧、爆炸、冒烟的试验次数。

在《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XF499.1-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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