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8.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及转厂生产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2 检验项目

每种型号规格的灭火装置均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5的规定项目。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C的规定。

在《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XF499.1-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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