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10.1.1 产品标志

每台灭火装置上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标志的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规格;

d)使用温度范围;

e)灭火装置的使用有效期

f)灭火密度;

g)喷口温度(或热间距);

h)壳体表面温度;

i)氧化剂名称及含量;

j)产品编号;

k)执行标准。

10.1.2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b)制造厂名、厂址、邮编、电话;

c)符合GB 190和GB/T 191要求的储运图示标志。

10.2 包装

灭火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若单独包装,电引发器包装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热引发器包装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10.3 运输

灭火装置的运输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单独运输的,电引发器运输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热引发器运输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10.4 贮存

10.4.1 贮存条件

贮存温度:-20℃〜55℃;

贮存湿度:不大于95%。

10.4.2 贮存要求

已装入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贮存期应符合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电引发器的贮存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要求。

热引发器的贮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在《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XF499.1-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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