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灭火装置的出厂检验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样品数量结合表5和附录A〜附录C的要求确定。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C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

气溶胶发生剂和热气溶胶灭火剂试验所需数量(含所需灭火装置数量)根据试验确定。

在《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XF499.1-2010》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