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 报警


16.7.1 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的主要参数偏离正常范围。

2 保护动作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3 控制电源故障。

4 控制气源故障。

5 主要电气设备故障。

6 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16.7.2 机组或主厂房控制系统的所有模拟量输入、开关量输入、模拟量输出、开关量输出和中间变量的计算值,都可作为数据采集系统的报警信号源。

16.7.3 报警系统应具有自动闪光、音响和人工确认等功能。机组或主厂房控制系统的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操作员站显示器上显示和打印机上打印。在机组启停过程中应抑制虚假报警信号。

16.7.4 控制室也可设置少量常规光字牌报警器进行报警,其输入信号不宜取自控制系统的输出,光字牌报警窗应仅限于下列内容:

1 重要参数偏离正常值。

2 主要保护跳闸。

3 重要控制装置电源故障。

16.7.5 当采用机炉集中控制或汽机集中控制方式时,电气主控制室与集中控制室之间应设置机电联系信号。

条文说明

16.7.1 系原规范第13.6.1条的修改。

本条根据集中控制方式,增加了主要电气设备故障、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作为报警内容。

16.7.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根据机组或主厂房控制系统采用DCS或PLC技术,确定信号源的新内容。

16.7.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的新增条文。规定进入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均能在操作员站显示器上显示和打印机上打印。

16.7.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后,常规光字牌报警器进行报警设置的原则。

16.7.5 系原规范第13.6.2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机电联系信号设置的条件和原则。

在《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