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保护


16.8.1 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和恢复不会误发动作指令。

2 保护系统应遵循独立性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汽轮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或者设置独立的系统。当保护采用独立的系统时,其控制器也应冗余设置。

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信号(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

3)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

4)触发机组跳闸的保护信号的开关量仪表和变送器应单独设置。

5)用于跳闸、重要的联锁和超驰控制的信号直接采用硬接线,而不应通过数据通信总线发送。

3 在操作台上应设置停止汽轮机和解列发电机的跳闸按钮,跳闸按钮应不通过逻辑直接接至停汽轮机的驱动回路。

4 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

5 停机、停炉保护动作原因应设置事件顺序记录,并具有事故追忆功能。

6 汽轮机跳闸保护宜纳入机组或主厂房控制系统。

16.8.2 锅炉的主要保护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汽包水位保护。

2 主蒸汽压力保护。

3 炉膛压力保护。

4 循环流化床锅炉床温保护。

5 对于220t/h级及以上的煤粉锅炉,设置总燃料跳闸保护。

6 锅炉厂家要求的其他保护。

16.8.3 汽轮机的主要保护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汽轮机超速保护。

2 汽轮机润滑油压力低保护。

3 汽轮机轴向位移大保护。

4 汽轮机轴承振动大保护。

5 汽轮机厂家要求的其他保护。

16.8.4 发电机的主要保护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发电机断水保护。

2 发电机厂家要求的其他保护。

16.8.5 辅助系统的相关保护。

条文说明

16.8.1 系原规范第13.7.1条的修改。

由于控制技术的发展以及控制设备采用较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后,对保护设计的要求增加了较多的内容,如防误动和拒动措施,独立性原则,停机、停炉按钮直接接入驱动回路,保护优先原则,不设运行人员切、投保护操作设备等,这些在设计中应充分重视。

16.8.2、16.8.3 系原规范第13.7.2条和第13.7.3条的修改。

16.8.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发电机的保护内容。

16.8.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辅助系统的保护要求。

在《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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