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3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17.13.1 发电厂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13.1 系原规范第12.15.1条的修改。

在《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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