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质量控制


8.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机柜内设备安装的水平度,不得在有尘、不洁环境下施工;

2 设备安装应牢固;

3 信号电缆长度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4  视频会议应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和合适的混响时间;当会场容积在200m3以下时,混响时间宜为0.4s~0.6s,当视频会议室还作为其他功能使用时混响时间不宜大于0.6s;当会场容积在500m3以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执行。

8.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敷设前应作整体通路检测;

2 设备安装前应通电预检,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处理。

在《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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