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施工准备


9.1.1 材料设备准备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应有合格证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CCC”标识;

2 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查,并应确认其实际功能和技术指标与标称相符;

3 硬件设备及材料应重点检查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

条文说明

9.1.1 3C认证是我国按照有关国际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是我国的市场准入认证,也是使用安全和保护环境所必须。至于具体哪些设备必须通过3C认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2010年12月3日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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