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5.10.1 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5.10.2 放射治疗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治疗机房及配套机电用房、控制、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诊室、卫生间、患者更衣、污洗间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质子、重离子治疗宜设置独立的儿童麻醉复苏区;

2 可设办公生活用房,如医生办公、会诊、更衣、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10.3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5.10.4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质子、重离子的加速器室和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 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治疗用房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0.1 放射治疗部分因涉及同位素及高能射线,应设置在相对偏僻的独立地段,同时为了门诊和住院患者使用上的方便,设在门诊、住院部之间的适当位置。放疗设施的自重大,体积大,防护墙体厚重,一般放在地面或地下,与门诊、住院形成有机联系,放疗室应自成一个区域。

5.10.5 综合医院内放射治疗部分功能相对较少,放射治疗室的防护应依据相应的防护标准执行。

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GB51039-2014(2024年版)》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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