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太平间


5.23.1 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 (本款删除)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 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 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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