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系统运行、系统维护、系统维修和系统优化。

15.1.2 信息化应用系统运维的对象可包括专业化工作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

15.1.3 本系统的运维内容宜包括硬件设备、软件产品、接口和工作模式的调整

在《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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