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禁止鸣喇叭标志


6.12.1 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周边的道路,宜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2 在城市划定的禁鸣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3 根据交通管理和环境要求,需要禁止车辆鸣喇叭的路段或区域,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6.12.2 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禁鸣路段的起点位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鸣喇叭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

3 当禁鸣区范围较长时,应重复设置。

6.12.3 当禁止鸣喇叭标志有时间、范围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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