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建筑防火


17.2.1 隧道、地下附属设备用房、风井、消防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为一级。地面重要的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17.2.2 隧道的每孔车道空间为一个防火分区。隧道内疏散通道、设备管廊、附属设备用房应与车道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二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17.2.3 人行横通道两端及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安全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7.2.4 车行横通道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

17.2.5 隧道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500㎡。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有一个至地面的安全出口,与车道或其它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无人值班且面积不大于500㎡的设备用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7.2.6 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各类管线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在《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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