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锅炉辅助系统


9.3.1 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统,给水温度不宜低于130℃。

9.3.2 除氧器工作压力宜根据余热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9.3.3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清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灰方式应根据余热锅炉受热面的布置形式、清灰效果、对锅炉受热面的影响、操作安全等因素选择;

2 采用激波清灰时,激波清灰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安全控制装置,激波强度和发生频次应可调节;

3 采用可燃气体作为激波燃料时,可燃气体的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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