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焚烧厂设计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10.1.2 焚烧厂各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宜根据焚烧厂所处理垃圾的元素分析,结合国内外实测数据合理确定。

10.1.3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配置应根据焚烧厂设计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确定;工艺流程应适应烟气污染物浓度的变化,组合工艺间应相互匹配。

10.1.4 每台垃圾焚烧炉后应配置一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

10.1.5 烟气净化用中和剂、吸收剂和吸附剂等供应系统的设备和管路配置应具有备用性。

10.1.6 烟道、烟气净化设备及引风机选型计算所用烟气量应计入下列因素造成的烟气量增加:

1 焚烧炉服务期内垃圾可燃成分和热值增加所引起的烟气量增加;

2 烟气净化系统中喷水产生的水蒸气量;

3 烟气净化系统气力输送物料、喷嘴冷却风和压缩空气吹灰等工艺带进烟道的空气量;

4 管路和设备的漏风引起的烟气量增加;

5 实际烟气温度和大气压换算造成的烟气量增加。

10.1.7 烟气净化设备和引风机选型应保证入炉垃圾热值达到和超过设计垃圾热值时,烟气净化设备和引风机满足工艺要求。

10.1.8 烟气净化设备和烟道应有耐腐蚀、耐磨损性能。

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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